蘋果日報 2014年07月19日 【楊永盛╱苗栗報導】
苗栗縣一名39歲張姓男二年前迎娶中國籍曾姓女子,來台面談獲准前,他到中國和老婆共住一星期,晚上密集求歡不說,白天一有空就要做,曾女擔心來台「會被折磨死」,加上張男拒付喜宴錢,雙方鬧僵、曾女拒來台,張男不滿訴請離婚。法官認為曾女以金錢衡量婚姻價值,已違背夫妻同居之義務,足見毫無與共同生活意願,判准離婚。
張男向法官說,兩人在2012 年5月28日結婚,曾女當年9月27日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第一次面談未通過,遭移民署拒絕入境,張當年12月底前往大陸地區與她相聚,2013年1月二度申請來台依親,面談通過後,曾女要求給她喜宴花費人民幣1.5萬元(約新台幣7.2萬元)後,才願意來台,張男拒絕,兩人鬧僵、她拒絕來台,張才訴請離婚。
曾女隔海提書狀答辯,指張男向她誆稱有房有地,月薪約人民幣1萬2千元(約新台幣5.8萬元),住城市,如果嫁給他,可以不用工作,且每個月給生活費,至今未履行承諾;張男到大陸找她一星期,每晚要求好幾次性行為,連白天也要行房,如果真與他同住,在性方面會被折磨死,要喜酒錢也不過份,張男竟說沒那麼多錢,才不肯來台同居,她也同意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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